9月19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李某、米某、季某、张某聚众斗殴涉恶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政法委、司法局等各界代表及被告人亲属等50余人到庭旁听。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二人于2016年7月某日晚在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红太阳串店”门前因琐事发生冲突。次日凌晨,双方纠集多人在西城镇天走公路立交桥附近持械聚众斗殴,斗殴当中致参与者张某轻伤一级,李某轻微伤。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李某、米某、季某、张某五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并认定李某、米某、季某、张某四人属于恶势力性质犯罪。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阳原法院 闫晓瑜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