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开庭审理被告人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系阳原县首例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被提起公诉的拒执罪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因侵权纠纷被王某诉至法院,2012年12月3日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焦某、冯某二人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交于王某。后焦某、冯某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12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对焦某、冯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二人交付房屋,冯、焦二人拒不迁出。 阳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顾亚军高度重视此案,多次与执行局干警共同做焦某、冯某思想工作,但焦某仍反应强烈,明确表示不服从判决,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声称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要到法院自杀。申请人王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法院执行。2016年10月8日阳原法院依法对冯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另外执行干警多次通过阳原县揣骨疃镇工作人员和揣骨疃村村委会村干部共同做焦某工作,焦某仍以无处居住为由拒不执行。经院领导研究,将本案移交阳原县公安局,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对阳原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被告人焦某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某的亲属已将居住房屋腾清,并交付王某,王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对本案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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